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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重婚與結(jié)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前者涉及到了刑事犯罪,而后者只是簡單的民事責任,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變更了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刑法》到《婚姻法》,均對夫妻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制定了相應的懲治手段,其中最嚴厲的就是重婚罪。那究竟現(xiàn)在“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重婚罪含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jié)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的行為。
二、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jié)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jié)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jié)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jié)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xiàn)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jié)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nèi),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jù)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四、梳理有關重婚罪的幾個認識誤區(qū)。
1.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jù)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于其中證據(jù)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jù),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qū)別在于,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后,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2.結(jié)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qū)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jié)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jù)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