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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怎樣的婚姻才有效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必備要件的婚姻;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小編在這里想跟大家介紹一下關于婚姻上的法律問題,分別選用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給大家講,怎樣的婚姻才有效,怎樣才是準予離婚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上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即使協議財產全部歸一個人也可以,只要不惡意損害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雙方達不成協議,法院可以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劃分(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但是,因為子女和女方的經濟狀況一般較差,法院可以適當照顧撫養子女一方和女方的利益,給他們適當多分。這只是法院酌情裁量的情況。
四、怎樣區別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必備要件的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相關法律知識: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必備要件的婚姻: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還有不能違反婚姻法禁止條件: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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